各学院、各部门:
经研究决定,在全校范围内执行统一的学生、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规定,现将两个管理规定下发给你们,并将有关实施步骤通知如下:
1、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自98年9月1日起,全面实施;
2、教职工公费医疗政策管理规定自98年9月1日起分步实施。具体步骤如下:
(1)《规定》中的第一、二、三、四、六条,第五条的2、3、4、5、6、7款自98年9月1日起执行;
(2)《规定》中的第五条第1款第七条自99年1月1日起执行;
(3)98年12月31日前,教职工有关校内医疗定点和门诊、住院经费请款、批报手续,暂按原来所属范围和程序执行。
(4)9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,个人医疗费定额支出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,须报校总务处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。
以上通知,请认真组织学习,并严格遵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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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